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東簡字第319號
原 告 黃清風
黃桂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百峯律師
被 告 臺東縣農會
法定代理人 邱慶河
訴訟代理人 陳信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3日言
詞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預計通
知證人白秀春、白清金到庭,另請原告黃桂花本人到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郭韶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慧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