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東、成功簡易庭(民事),東簡字,106年度,319號
TTEV,106,東簡,319,20180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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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東簡字第319號
原   告 黃清風
      黃桂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百峯律師
被   告 臺東縣農會
法定代理人 邱慶河
訴訟代理人 陳信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3日言
詞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預計通
知證人白秀春白清金到庭,另請原告黃桂花本人到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郭韶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慧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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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