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押租金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07年度,134號
TNEV,107,南簡補,134,2018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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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補字第134號
原   告 易昇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利
上列原告與被告置業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萬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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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易昇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置業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