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07年度,127號
TNEV,107,南簡補,127,2018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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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補字第127號
原告 蔡啟新
前原告與被告莊東龍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 哲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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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