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補字第121號
原 告 來亞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錫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月華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聲明請求撤銷被告楊月華當選主任委員之會
議決議,及請求被告楊月華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0萬元,就
撤銷會議決議部分,非屬身分或親屬關係,係因財產權涉訟,惟
價額不能核定,應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
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為165萬元;另加計原告請求被告給付
之40萬元,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05萬元,故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21,2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怡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