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7年度,489號
TNEV,107,南簡,489,2018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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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489號
原   告 姚三和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惠昌木業有限公司
和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黃金枝曾英明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惠昌木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376,590元,應繳裁判費24,56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24,062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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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惠昌木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