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489號
原 告 姚三和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惠昌木業有限公司
、和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黃金枝、曾英明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惠昌木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376,590元,應繳裁判費24,56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24,062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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