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補字,107年度,87號
TNEV,107,南小補,87,2018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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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補字第87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訴訟代理人 吳庭安
      楊弘儒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顯甫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5,434元,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
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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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