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補字第109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訴訟代理人 徐聖弦
張竣逸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天華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萬柒仟肆佰玖拾伍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