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補字第108號
原 告 楊忠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伯宏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40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同法
第436 條第2 項再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