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補字,107年度,108號
TNEV,107,南小補,108,2018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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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補字第108號
原   告 楊忠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伯宏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40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同法
第436 條第2 項再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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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