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07年度,38號
TNEV,107,南小,38,2018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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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7年度南小字第38號
原   告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小月
訴訟代理人 黃治平
被   告 李讚福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南小字第38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7年5月3日下午2時1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
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蕙蘭
  書記官 吳鸝稻
  通 譯 高明英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942元,自民國(下同)107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吳鸝稻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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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