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訴訟代理人 黃偉益
徐聖弦
被 告 黃子熙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南小字第342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
民國107年5月25日上午09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簡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育菱
書記官 楊意萱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伍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楊意萱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意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