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07年度,188號
TNEV,107,南小,188,201805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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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字第188號
上 訴 人 吳韋良
被上訴 人 許彣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7年4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人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 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此為上訴必要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 而情形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 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則有同法第442條第2項參 照。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為其敗訴之判決,雖遵期提起上訴狀到 院,但未據繳納裁判費,上訴程式尚有不備。茲經本院於民 國107年4月19日以裁定限令上訴人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 此項裁定業已合法送達予上訴人,惟上訴人迄未遵期繳納等 情,有送達證書二件、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繳 費資料查詢結果各乙紙在卷可稽。是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 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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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