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163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洪敏智
謝智翔
蘇炳璁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漢儀、巫愛珍、劉軒伶即劉崇熙之繼承人、
劉漢倫即劉崇熙之繼承人、劉漢儒即劉崇熙之繼承人間請求撤銷
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4月11日本院臺南簡易
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上
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1,9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2,6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怡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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