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7年度,121號
TPBA,107,訴,121,2018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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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21號
原 告 安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碧勤(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廖大鵬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
代 表 人 沈榮津(部長)
訴訟代理人 王尹伶
郭建伶
參 加 人 海揚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趙素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公司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海揚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 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原告前於106年6月30日檢具申請書、參加人海揚國際實業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海揚公司」)股東名簿、股票影本等相 關文件,以其為持有海揚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 股份之股東,因海揚公司之董事、監察人均已於103年9月25 日當然解任,致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為由,依 公司法第173條第4項規定,向臺北市政府申請自行召集海揚 公司股東臨時會以改選董事及監察人。嗣北市府函請海揚公 司陳述意見,並據海揚公司陳述意見後,認海揚公司確有其 董事會不為或不能召集股東會之情事,以106年7月7日府產 業商字第10655809510號函為准如所請,惟應於106年10月12 日前召開完成,逾期即失其效力之處分。海揚公司不服,提 起訴願,經濟部106年12月01日經訴字第10606310570號決定 「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3個月內另為適法之處分。 」原告不服,遂提起行政訴訟。




三、查本件判決結果倘認訴願決定應予撤銷或變更,將剝奪參加 人自行召集股東會之權限,進而可能因系爭股東會改選董事 、監察人並由新任董事會推選董事長等決議之效力,而改變 現任代表人、董事、監察人之權利及維護公司治理之制度, 影響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從而,其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 1項規定,有使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陳金圍
法 官 陳心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淑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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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海揚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