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6年度,889號
TPBA,106,訴,889,2018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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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89號
原 告 永康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健庭(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劉華真 律師
張天民 律師
被 告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代 表 人 吳澤成(主任委員)

訴訟代理人 賴秀麗
      蔡婷宇
參 加 人 裕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鄭芷羽(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裕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裕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不服招標機關台灣電力股份有限 公司林口發電廠就「林口發電廠外海卸煤碼頭港勤工作」採 購案所為之審標結果,提出異議,復不服招標機關以民國10 5年8月19日林口字第1052161623號函復之異議處理結果,向 被告提出申訴,經被告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106年4月7日訴 0000000號申訴審議判斷:「原異議處理結果撤銷;其餘申 訴不受理」,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並聲明撤銷上 開審議判斷前項。是本件訴訟之結果,倘原告主張可採而獲 勝訴,裕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 ,爰依首揭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玉卿
  法 官  鍾啟煒




法 官  李君豪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樓琬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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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康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