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08號
原 告 東崢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天亮(董事)
訴訟代理人 王至德 律師
被 告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容輝(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胡峰賓 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品鈞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政府採購法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2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玫 君
法 官 吳 俊 螢
法 官 侯 志 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徐 偉 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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