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營建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4年度,1810號
TPBA,104,訴,1810,2018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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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01號
104年度訴字第1810號

原 告 林秉立

 林晏如
 陳仲元

 葉蕙禎
 陳汝真

 曾吉偉
 曾羿傑
 林振發
 李邱秀貞

 林明慧
 王文秀
 王彗馨
 王祥懿
 林宛霖
 黃碧瑞

 許雅典

 劉青玉
 林素真
 何明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童兆祥 律師
複 代理人 胡竣凱 律師
原 告 林雯萱
 林維仁
 洪莉馨

 張芸芳
 張俐倪
 符承文
 陳雅湶
 游傳偉
 程懷玲
 黃信裕
 黃錦燕
 葉錞鎂
 蔣正民
 蔣祖昶
上十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昱中 律師
複 代理人 胡竣凱 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代 表 人 林洲民(局長)
訴訟代理人 林佳萱
蔡淑瑜
鍾昌浩
參 加 人 鄭旭峰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營建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旭峰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坐落臺北市○○區○○路0段00號等建築物(即○○○社區 大樓,下稱系爭建物)領有臺北市政府所屬工務局70使字第 2148號使用執照,為地下1層地上7層共2棟183戶之RC造建築 物,系爭建物區分所有權人鄭旭峰,先後於民國103年4月及 7月間,檢送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建築技術學會製作之高氯離 子含量鑑定報告書及補充鑑定報告書至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 處,表示系爭建物地下室鋼筋腐蝕嚴重,結構混凝土大量剝 落,已威脅居住安全,請依法審核。經被告審查後以103年 10月16日府都建字第10368590800號函(下稱原處分)通知 系爭建物區分所有權人:臺端等所有臺北市○○區○○路0 段00號至00之0號(單號)2棟(地下1層、地上7層)建築物 共183戶,業經鑑定為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應於105年10 月16日(列管公告日起2年)前停止使用,並於106年10月16 日(列管公告日起3年)前自行拆除。原告不服,循序提起 行政訴訟,並聲明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是本件訴訟之結 果,如原處分經撤銷,則鄭旭峰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



害,爰依首揭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穎怡
法 官 林秀圓
法 官 吳坤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承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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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