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01號
104年度訴字第1810號
原 告 林秉立
林晏如
陳仲元
葉蕙禎
陳汝真
曾吉偉
曾羿傑
林振發
李邱秀貞
林明慧
王文秀
王彗馨
王祥懿
林宛霖
黃碧瑞
許雅典
劉青玉
林素真
何明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童兆祥 律師
複 代理人 胡竣凱 律師
原 告 林雯萱
林維仁
洪莉馨
張芸芳
張俐倪
符承文
陳雅湶
游傳偉
程懷玲
黃信裕
黃錦燕
葉錞鎂
蔣正民
蔣祖昶
上十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昱中 律師
複 代理人 胡竣凱 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代 表 人 林洲民(局長)
訴訟代理人 林佳萱
蔡淑瑜
鍾昌浩
參 加 人 鄭旭峰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營建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旭峰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坐落臺北市○○區○○路0段00號等建築物(即○○○社區 大樓,下稱系爭建物)領有臺北市政府所屬工務局70使字第 2148號使用執照,為地下1層地上7層共2棟183戶之RC造建築 物,系爭建物區分所有權人鄭旭峰,先後於民國103年4月及 7月間,檢送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建築技術學會製作之高氯離 子含量鑑定報告書及補充鑑定報告書至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 處,表示系爭建物地下室鋼筋腐蝕嚴重,結構混凝土大量剝 落,已威脅居住安全,請依法審核。經被告審查後以103年 10月16日府都建字第10368590800號函(下稱原處分)通知 系爭建物區分所有權人:臺端等所有臺北市○○區○○路0 段00號至00之0號(單號)2棟(地下1層、地上7層)建築物 共183戶,業經鑑定為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應於105年10 月16日(列管公告日起2年)前停止使用,並於106年10月16 日(列管公告日起3年)前自行拆除。原告不服,循序提起 行政訴訟,並聲明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是本件訴訟之結 果,如原處分經撤銷,則鄭旭峰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
害,爰依首揭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穎怡
法 官 林秀圓
法 官 吳坤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承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