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963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韓奇峰
被 告 鄭宗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伍佰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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