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7年度,963號
TPEV,107,北補,963,2018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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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963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韓奇峰
被   告 鄭宗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伍佰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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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