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961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李孟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淳駿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
拾伍萬捌仟陸佰玖拾壹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肆仟玖佰陸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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