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7年度,934號
TPEV,107,北補,934,2018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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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934號
原   告 徐 綽 

被   告 普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幸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0,00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75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
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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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普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