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925號
原 告 兢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越勝
被 告 蘇克福
被 告 宏博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品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克福等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
萬3,596元(計算式:8,850+4,746=13,596),應繳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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