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7年度,925號
TPEV,107,北補,925,20180524,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925號
原   告 兢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越勝 
被   告 蘇克福 
被   告 宏博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品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克福等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
萬3,596元(計算式:8,850+4,746=13,596),應繳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1/1頁


參考資料
兢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博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