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押金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7年度,922號
TPEV,107,北補,922,20180518,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922號
原   告 天賦智能教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志成 
訴訟代理人 周菀儀 
被   告 康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0,00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54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
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1/1頁


參考資料
天賦智能教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康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