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7年度,907號
TPEV,107,北補,907,2018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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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907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蔡中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學信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6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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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