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會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7年度,874號
TPEV,107,北補,874,2018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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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874號
原   告 陳曉虹 
訴訟代理人 劉秋絹律師
      丁偉揚律師
      曾靜芝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秋美林睿霖梁春蘭游輝祺游鎮華、葉
施善蒂黃寶銘蕭慧霖曾國洲賴秀卿間給付會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60 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 萬6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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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