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7年度,867號
TPEV,107,北補,867,2018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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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867號
原   告 林趙富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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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