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7年度,833號
TPEV,107,北補,833,20180507,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833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李怡萱 
      羅天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國助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63,72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同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000 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1/1頁


參考資料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