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833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李怡萱
羅天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國助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63,72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同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000 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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