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832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彭政順
複 代理人 周冠孝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建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
拾貳萬零參佰零肆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參佰參拾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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