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7年度,832號
TPEV,107,北補,832,2018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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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832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彭政順 
複 代理人 周冠孝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建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
拾貳萬零參佰零肆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參佰參拾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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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