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818號
原 告 廖羅琳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
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137,70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 元。茲
依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00 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