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7年度,818號
TPEV,107,北補,818,2018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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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818號
原   告 廖羅琳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
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137,70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 元。茲
依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00 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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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