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443號
原 告 僑愛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品律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清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 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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