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牌照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7年度,443號
TPEV,107,北補,443,2018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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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443號
原   告 僑愛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品律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清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 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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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僑愛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