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6974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被 告 林萬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所訂立之約定條款第29條:「因本契約涉訴訟時 ,雙方同意以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雙 方合意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提 出之約定條款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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