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6658號
原 告 王盟仁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黃玉霞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張黃玉霞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00萬元,應繳裁判費1萬0,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500元外,
尚應補繳1萬0,2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
審裁判費1萬0,2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