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6372號
原 告 統一數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戰國策網路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9,966元,應繳裁
判費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1,160元。
(二)查報被告戰國策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需完整)。又被告公
司址已遷移,原告應查報被告應受送達處所,或聲請公示
送達。
(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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