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費用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7年度,6372號
TPEV,107,北簡,6372,2018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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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6372號
原   告 統一數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戰國策網路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9,966元,應繳裁
   判費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1,160元。
(二)查報被告戰國策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需完整)。又被告公
   司址已遷移,原告應查報被告應受送達處所,或聲請公示
   送達。
(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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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戰國策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統一數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