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5731號
原 告 管惠新
極簡創意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惠新
被 告 亞太普惠金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正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訴訟必備程式;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上揭規 定於簡易訴訟程序均準用之,同法第436 條第2 項規定參照 。
二、查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4 月18日裁定 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70,300元,該 裁定於同年月23日送達予原告,惟原告迄今仍未依限補繳裁 判費,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其訴顯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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