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7年度,5702號
TPEV,107,北簡,5702,2018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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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5702號
原   告 葉寶琇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天郁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
起訴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伍佰元。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扣除前繳
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零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繳,如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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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天郁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