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5685號
原 告 吳坤碧
上列原告與被告禾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柏成等間請求給付票
款事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等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20,8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1第2 項扣除原告已繳之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須補繳20,300元,依同法第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00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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