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7年度,4664號
TPEV,107,北簡,4664,2018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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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7年度北簡字第4664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楊維軒 
      張瑋仁 
被   告 蘇恩靚(原名蘇憶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伍佰肆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肆佰伍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一0七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五八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零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兩造所訂借款契約約定條款第15條 約定合意以本院為因本契約涉訟時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自 有管轄權。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並訂立 借款契約,約定借款期間自101 年8 月27日至106 年8 月27 日止,借款利息按原告3 個月定儲利率指數1.37%加碼6.51 %機動計付,如被告未依約繳款即喪失期限利益,原告有權 請求一次還清欠款,並自違約日起,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 違約金。詎被告尚積欠本金172,540 元及利息暨違約金未依 約清償。爰依兩造間借款契約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 主文第1 項所示。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證據資料 為證。而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後,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本院審酌原告所提 證據,堪認其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 第1 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 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880 元
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 140 元
合 計 2,020 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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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