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89年度,1100號
TPDM,89,易,1100,2000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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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甲○○
        丙○○
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二一六號)
,本院改依普通訴訟程序審理,判決如左:
主 文
乙○○甲○○丙○○共同連續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乙○○處有期徒刑陸月,甲○○處有期徒刑叁月,丙○○,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電動賭博機具叁拾貳台(含IC板共叁拾柒片)、備用IC板貳拾肆片、監視鏡頭叁只、螢幕壹台、畫面分割器壹台、監視錄影帶陸卷、暗鐵門遙控器壹只、中獎紀錄肆張、代幣壹仟枚、電腦卷壹張及賭資新台幣叁萬貳仟捌佰伍拾元均沒收。 事 實
一、丙○○於民國八十三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 緩刑期內再犯賭博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二月,嗣並撤銷緩刑,所處刑期分別 於八十五年九月二十日及同年十二月二日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乙○○於民國 (下同)八十五年間,在台北縣新店市○○路一三四號一樓,經營新樂屋科技資 訊名店,竟另行基於概括之犯意,自八十八年十二月上旬某日起,提供上開店址 地下室之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擺設置電動賭博機具九七保齡球八台、滿貫大亨麻 將台五台、彈珠台三台、動物奇觀二代八台、柏青嫂二台、恐龍樂園一台、傑克 撲克二台、超級鑽石列車三台,共計三十二台,並僱用甲○○丙○○二人擔任 開分員及兌換代幣、現金工作,連續與不特定人賭博財物,其賭博方法為先由賭 客以現金換取代幣投入機具內,再押注,若押中可得倍數不等之分數,再以所贏 得之分數向甲○○丙○○二人換取現金。嗣於八十九年一月十三日二十一時二 十分,適有李雅惠、何日南郭金輝簡建華等人(均另依職權為不起訴之處分 )在該處賭博時,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電動賭博機具三十二台、賭資新台幣( 下同)三萬二千八百五十元及供犯本件賭博所用之暗鐵門遙控器一只、中獎紀錄 四張、備用IC板二十四片、電腦卷一張、監視錄影帶六卷、監視鏡頭三只、螢 幕一台、畫面分割器一台、代幣一千枚。
二、案經台北縣警察局新店分局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本院改依普通訴訟程序審理。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三人均坦承右揭犯行,並有上開扣案之電動賭博機具、賭資及供犯本件 賭博罪之物在卷可證,事證明確,被告等之犯行明確,洵堪認定。二、核被告等所為,均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之罪,被告三人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分 擔,均為共同正犯,其等多次賭博犯行,時接事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 應論以連續犯一罪,並加重其刑,被告丙○○於八十三年間因犯違反麻醉藥品管 理條例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八十四年間再犯賭博罪,經本院判處有期



徒刑二月,分別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二日、九月二十日執行完畢,有台灣高等法院 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五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遞加重其刑 。公訴人以被告甲○○丙○○係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罪,其起訴法條容有 未洽,應予變更。爰審酌被告乙○○為僱主,被告丙○○素行欠佳,且其等二人 於本院審理時,竟串供意圖讓被告丙○○脫罪,經本院隔離訊問後,始坦承丙○ ○亦另為僱於乙○○之共犯,犯罪後態度欠佳,並參酌被告等其餘犯罪之動機、 目的、手段、品行、智識程度、所生危害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三、扣案之電動賭博機具三十二台(含IC板三十七片)、備用IC板二十四片、監 視鏡頭三只、螢幕一台、畫面分割器一台、監視錄影帶六卷、暗鐵門遙控器一只 、中獎記錄四張、代幣一千枚、電腦卷(記錄賭客賭剩之分數,以供下次再賭所 用)一張為被告等犯本件賭博罪所用之物,賭資三萬二千八百五十元為被告乙○ ○犯本件賭博罪所得之物均依法宣告沒收。至扣案之手機一支、本日叫餐收據二 紙,均非證據足證與本件賭博罪有關,不得宣告沒收,應予發還。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八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文慶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十五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 亭 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 記 官 羅 欣 宜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十七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所依據之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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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