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消小字,107年度,25號
TPEV,107,北消小,25,2018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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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消小字第25號
原   告 允軒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光世 
被   告 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義 
訴訟代理人 江示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設於臺北市○○區○○○路0段00號2樓,有股份 公司及分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 第2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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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允軒租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