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海商簡字,107年度,2號
TPEV,107,北海商簡,2,2018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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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海商簡字第2號
原   告 沛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素貞


被   告 長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麗卿
被   告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正鏞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07年度北司簡調字第487號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為承攬運送人,受託運人委託使被告長榮國 際股份有限公司運送貨物,被告長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復將 系爭貨運交由實際運送人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茲因系爭 貨物未抵達目的地前,被告通知原告運送期間船舶發生貨艙 進水,抵達目的地後經公證人檢視確定受有濕損,系爭貨物 保險人賠償被保險人後,代位對原告提起本院 107年度北司 簡調字第 487號損害賠償事件,而本件民事訴訟裁判結果, 以本院107年度北司簡調字第487號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 為據,故本院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三、爰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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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沛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