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建簡字第7號
原 告 盛大電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博徽
訴訟代理人 許弼凱
被 告 光駿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溎麟
訴訟代理人 陳慶尚律師
複代理人 林玥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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