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990號
原 告 林俊仲
陳乃華
韓錦屏
被 告 新華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伯紹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6月20日下午 3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應具狀提出於民國107年5月16日言詞辯論期日請假之證 明到院。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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