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7年度,863號
TPEV,107,北小,863,2018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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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863號
原   告 楊廣軒 
被   告 陳忠文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零七年六月七日上午十一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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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