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246號
原 告 黃雅芳
被 告 新世代數位教育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靜娟
訴訟代理人 陳仲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日上午九時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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