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賃違約金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7年度,2026號
TPEV,107,北小,2026,2018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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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2026號
原   告 禾成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華蔓 
訴訟代理人 吳鏡瑜 
原告因給付租賃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新意創意有限公司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
萬41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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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禾成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意創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成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