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2026號
原 告 禾成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華蔓
訴訟代理人 吳鏡瑜
原告因給付租賃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新意創意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
萬41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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