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2013號
原 告 陳楷
訴訟代理人 劉振玉
被 告 許賢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在臺北市南港區,有其之戶籍資料查 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即臺 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10048 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 巷1 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