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7年度,1531號
TPEV,107,北小,1531,2018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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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1531號
原   告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李伯璋 


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裕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 萬3100元,應繳裁
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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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