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1123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被 告 范善堃
上列聲請人因清償借款等事件,聲請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准予退還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有明文規定。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2,684元,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2 月9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 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 元,惟原告逾期未繳納, 本院遂於107 年3 月26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原告才於107 年4 月9 日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1,000 元,此有本院之收據 1 張在卷為憑,則其溢繳之1,000 元,應予返還。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