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司消債調字,107年度,163號
TPEV,107,北司消債調,163,2018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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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司消債調字第163號
聲 請 人 賈樂群 

代 理 人 謝幸伶律師(扶助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調解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 條之1 第1 項規定:債務人依 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 千元。
二、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繳納聲請費,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8 條之規定,定期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 補正者,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裁定如主文。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范芳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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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