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6年度,7203號
TPEV,106,北簡,7203,20180515,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720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劉瓅璘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趙英章等四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4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9,265 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4,140 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1/1頁


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