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720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劉瓅璘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趙英章等四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4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9,265 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4,140 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