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61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保德大理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慶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佳訊國際行銷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
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5 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9,000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 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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