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6年度,15713號
TPEV,106,北簡,15713,201805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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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5713號
原   告 大億毛巾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章義 
訴訟代理人 林恆毅 
被   告 博聯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之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博聯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應由葉之仁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 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 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7 條第3項規定:「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 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
本件原告起訴時,原告法定代理人為沈金鑾,嗣於民國106年 12月29日法定代理人變更為葉之仁,應由本院依職權命其承受 ,續行訴訟。
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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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億毛巾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博聯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